税委会公告〔〕2号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对原产于马来西亚的部分进口货物实施
《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协定税率的公告
信息来源:税则委员会
截图丨关务瞭望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对原产于马来西亚的部分进口货物实施《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协定税率的公告
税委会公告〔〕2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和《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有关规定,以及RCEP对马来西亚生效情况,自年3月18日起,对原产于马来西亚的部分进口货物实施RCEP东盟成员国所适用的协定税率;年税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税委会公告年第10号文件附件)协定税率栏中列明,其对应的中文简称为“东盟R”。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
年2月15日
·关务瞭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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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解贸易平衡与关务合规的生态美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