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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上半年三大税种政策汇编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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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上半年,国家陆续出台了一系列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及个人所得税相关政策。为了方便小伙伴们更精准、更系统地了解这一知识点,我们将相关政策进行了汇总,推荐收藏!

增值税

01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杭州年亚运会和亚残运会企业赞助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年第1号)

主要内容:

《公告》规定,对企业根据赞助协议向杭州亚运会组委会免费提供的与杭州亚运会有关的服务,免征增值税。

02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第三批适用北京年冬奥会、冬残奥会和测试赛企业赞助增值税政策的企业名单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年第9号)

主要内容:

《公告》规定,北京年冬奥会、冬残奥会和测试赛赞助企业及参与赞助的下属机构名单(第三批),可以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北京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60号)第三条第(二)项和《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冬奥会和冬残奥会企业赞助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6号)的规定适用相关增值税政策。

03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纾困发展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年第11号)

主要内容:

《公告》规定:

一、《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年39号)第七条和《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年第87号)规定的生产、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年12月31日。

二、自年1月1日至年12月31日,航空和铁路运输企业分支机构暂停预缴增值税。年2月纳税申报期至文件发布之日已预缴的增值税予以退还。

三、自年1月1日至年12月31日,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04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年第14号)

主要内容:

《公告》规定:

加大小微企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力度,将先进制造业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政策范围扩大至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并一次性退还小微企业存量留抵税额。

加大“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和“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以下称制造业等行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力度,将先进制造业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政策范围扩大至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并一次性退还制造业等行业企业存量留抵税额。

05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年第4号)

主要内容:

该《公告》是对《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年第14号)涉及的征管事项做出解释说明。

06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年第15号)

主要内容:

《公告》规定,自年4月1日至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

07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等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年第6号)

主要内容:

该《公告》是对《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年第15号)有关征管事项,做出的具体规定。

08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快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进度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年第17号)

主要内容:

《公告》规定:

一、加快小微企业留抵退税政策实施进度,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年第14号,以下称年第14号公告)规定,抓紧办理小微企业留抵退税,在纳税人自愿申请的基础上,加快退税进度,积极落实微型企业、小型企业存量留抵税额分别于年4月30日前、6月30日前集中退还的退税政策。

二、提前退还中型企业存量留抵税额,将年第14号公告第二条第二项规定的“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中型企业,可以自年7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调整为“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中型企业,可以自年5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年6月30日前,在纳税人自愿申请的基础上,集中退还中型企业存量留抵税额。

09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快递收派服务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年第18号)

主要内容:

《公告》规定,自年5月1日至年12月31日,对纳税人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10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持续加快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进度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年第19号)

主要内容:

《公告》规定,提前退还大型企业存量留抵税额,将《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年第14号)第二条第二项规定的“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大型企业,可以自年10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调整为“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大型企业,可以自年6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

11

《国家税务总局等六部门关于严厉打击骗取留抵退税违法犯罪行为的通知》(税总稽查发〔〕42号)

主要内容:

《通知》规定,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大规模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的重大决策部署,国家税务总局、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海关总署、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研究决定,把打击骗取留抵退税违法犯罪行为作为年常态化打击虚开骗税工作的重点,集中力量开展联合打击。

12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全额退还增值税留抵税额政策行业范围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年第21号)

主要内容:

《公告》规定,扩大全额退还增值税留抵税额政策行业范围,将《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年第14号)第二条规定的制造业等行业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的政策范围,扩大至“批发和零售业”、“农、林、牧、渔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和“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企业(含个体工商户)。

1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全额退还增值税留抵税额政策行业范围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年第11号)

主要内容:

该《公告》是对《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全额退还增值税留抵税额政策行业范围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年第21号)有关征管事项,做出的具体规定。

14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切实落实燃煤发电企业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做好电力保供工作的通知》(财税〔〕25号)

主要内容:

《公告》规定,对购买使用进口煤炭的燃煤发电企业,符合《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年第14号)规定的,在纳税人自愿申请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快留抵退税办理进度,规范高效便捷为其办理留抵退税。

企业所得税

01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试点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年第3号)

主要内容:

《公告》规定:

一、设立基础设施REITs前,原始权益人向项目公司划转基础设施资产相应取得项目公司股权,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即项目公司取得基础设施资产的计税基础,以基础设施资产的原计税基础确定;原始权益人取得项目公司股权的计税基础,以基础设施资产的原计税基础确定。原始权益人和项目公司不确认所得,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基础设施REITs设立阶段,原始权益人向基础设施REITs转让项目公司股权实现的资产转让评估增值,当期可暂不缴纳企业所得税,允许递延至基础设施REITs完成募资并支付股权转让价款后缴纳。其中,对原始权益人按照战略配售要求自持的基础设施REITs份额对应的资产转让评估增值,允许递延至实际转让时缴纳企业所得税。

02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年第4号)

主要内容:

《公告》规定,《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教育部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号)、《财政部税务总局退役军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1号)等7个政策中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年12月31日。

03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执行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有关政策条件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年第6号)

主要内容:

《公告》规定,自年1月1日至年12月31日,对于初创科技型企业需符合的条件,从业人数继续按不超过人、资产总额和年销售收入按均不超过万元执行,《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55号)规定的其他条件不变。

04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年第12号)

主要内容:

《公告》规定,中小微企业在年1月1日至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置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在万元以上的,按照单位价值的一定比例自愿选择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其中,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最低折旧年限为3年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的%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最低折旧年限为4年、5年、10年的,单位价值的50%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其余50%按规定在剩余年度计算折旧进行税前扣除。

05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年第13号)

主要内容:

《公告》规定,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万元但不超过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06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年第5号)

主要内容:

《公告》规定:

一、符合财政部、税务总局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企业(以下简称小型微利企业),按照相关政策规定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二、小型微利企业无论按查账征收方式或核定征收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均可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三、小型微利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时,资产总额、从业人数、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指标,暂按当年度截至本期预缴申报所属期末的情况进行判断。

四、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时享受了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但在汇算清缴时发现不符合相关政策标准的,应当按照规定补缴企业所得税税款。

五、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统一实行按季度预缴。

07

《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进一步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公告年第16号)

主要内容:

《公告》规定,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在税前摊销。

08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预缴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年第10号)

主要内容:

《公告》规定:

一、企业10月份预缴申报第3季度(按季预缴)或9月份(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自主选择就当年前三季度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对10月份预缴申报期未选择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可以在办理当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统一享受。

二、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采取“真实发生、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办理方式。

个人所得税

01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年第4号)

主要内容:

《公告》规定,《财政部税务总局退役军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1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年第10号)等7个政策中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年12月31日。

0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年第1号)

主要内容:

一、年度汇算的内容

二、无需办理年度汇算的情形

三、需要办理年度汇算的情形

四、可享受的税前扣除

五、办理时间

六、办理方式

七、办理渠道

八、申报信息及资料留存

九、受理年度汇算申报的税务机关

十、年度汇算的退税、补税

十一、年度汇算服务

03

《国务院关于设立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的通知》(国发〔〕8号)

主要内容:

《公告》规定:

一、纳税人照护3岁以下婴幼儿子女的相关支出,按照每个婴幼儿每月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二、父母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按扣除标准的%扣除,也可以选择由双方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04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年第7号)

主要内容:

《公告》规定,为贯彻落实新发布的《国务院关于设立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的通知》(国发〔〕8号),保障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专项附加扣除政策顺利实施,国家税务总局相应修订了《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及《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表》。自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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