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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5/6/10 18:45:00

引言

若具有潜在动态比较优势,可以通过暂时的高关税保护促使其加快发展,而如果关税设置较低,将无益于该产业的发展。“梯形结构”关税提供了一种思路,使关税的结构像楼梯一样逐层提高。

关税的“梯形结构”存在的问题

“梯形结构”被认为是能够有效保护本国市场和产业而成为各国在设计关税结构时所遵循的准则。我国在《进出口关税条例》中明确提出制定关税税率的基本原则,即对原材料的进口税率一般低于半制成品或制成品的税率;对国内不能满足供应的且关系国计民生的必需品给予免税或低税;对国内不能生产或质量不过关的机械设备和仪器、仪表的零配件实行的税率低于对整机实行的税率;对国内能够生产或非国计民生的产品实行的税率较高;对国内能够生产而国内同类工业又需要保护的产品实行更高的税率。总之,关税的“梯形结构”存在如下矛盾。

无法调整产业内部之间的发展顺序。

关税是一种间接税,征收后会引起该商品成本的提高,最终使得价格上升。而价格对生产者和消费者的指导作用正好是相反的:高价格指导生产者多生产,而同时会抑制消费者消费。若对最终产品征收较高的关税,实际上会在抑制消费的同时,刺激生产者的积极性,市场缩小的同时,使生产者对中间投入品增加需求,如果此时对中间投入品恰恰设置了较低的关税,则会出现中间投入品供应不足。这种关税设置的结果是可想而知的,不仅资源浪费,而且消费者的消费效率下降。

我国曾一度对整车征收高达%的税率,而汽车零部件的税率在40%左右。由于整车的税率远远高于汽车零部件的税率,引起国内汽车整车价格高涨和零部件进口组装利润丰厚,导致对汽车装配企业的保护过强,整车制造企业发展迟缓。但如果对于中间投入品设置较高的关税,对最终产品设置低关税,则会导致该行业发展无力,有效保护率可能会是负的。所以,最终产品和投入品的名义税率既要体现关税升级的规则,又要注意保持适当的比例关系。

缺乏动态性和普遍适用性。

关税的“梯形结构”在提高有效保护率方面的确能起到一定作用,但我们在具体操作上不能根据每个产业的发展而变化地跟进,并且不能区分不同产业的发展需要而适应性地制定相应的措施。如中国纺织服装属于加工程度较高的商品,按照关税结构及有效保护理论也应对其加征较高的关税。但这些商品实际上已具备了较强的国际竞争力,是出口创汇的主要产品,征收高关税就没有必要了。如果一味强调其加工程度深就征收高关税,不仅政策本身会“放空”,还会提高我国关税的平均水平。

而对于其他国家,或是该产业尚不具备国际竞争力,或是已经丧失了国际竞争力,均有理由对该项产品设置比较高的关税。比如,美国之所以对纺织品采取高保护,主要是体现了对本国已处于夕阳产业的纺织品行业的保护。所以,税率的制定还应考虑自身产业在国际上所处的总体地位和贸易状况。对于我国已具备竞争优势的产品,如劳动密集型产品、部分高新技术产品及设备等,完全可以设置较低的关税率。

产业间的关税结构存在矛盾。

这种矛盾主要存在于基础产业(如采掘业、能源工业等)与制造业(汽车制造业、机械设备制造业等)之间。后续产业的发展依托于基础产业的供应物,随着制造业的发展,会对基础产业形成更大的需求。如果对基础产业进行关税保护,会使后续产业的成本提高,制约其发展。如果对基础产业的产品征收较低的关税,而对制造业征收比较高的关税,就能够提高对制造业的有效保护率,但却无法满足日益扩大的对基础产业的产品的需求。

我国就存在这方面的问题,对部分初级产品的保护处于负保护状态,如金属矿采掘业、电力及蒸汽、热水生产和供应业等。也就是因为这种长期对基础产业的负保护状态,压低了原料和资本品的价格,使得基础产业在目前经济高速发展的前提下,出现了严重的“瓶颈作用”,并且对于资源的使用长期处于浪费状态,粗放生产方式得不到有效的改善。

关税的理性结构设想

关税结构的设计应在兼顾产品加工程度的同时,重视产业竞争优势。这并不是对关税升级规则的否定,而是考虑在不同级度上如何放置成员。从这个角度来说,“梯形结构”关税提供了一种思路,使关税的结构像楼梯一样逐层提高,但决定级别的标准应由单一的以加工程度为标准向适合现在发展要求的综合考虑转变,综合的标准应当是将产业按竞争力排序,再结合加工程度。关税有效保护率代表了对被保护产业最终产品增值部分的保护程度,而原材料、中间产品同样在国家经济生活中占据重要位置。

强调产业比较优势,要在充分分析本国产品,包括原材料、中间投入品、制成品竞争优势后,综合考察各个产业部门及产业之间的关联效应,再结合关税梯度规则以最终确定关税层次。关税结构应该逐步形成以“比较优势明显产品一比较优势不明显产品一缺乏比较优势产品”由高到低竞争优势为主,“原材料-中间产品或半制成品-最终制成品”由低到高加工层次为辅的“梯形”关税结构。

在不断降低平均关税水平的前提下,关税结构应由梯形逐渐趋向于均衡型的关税税率结构。20世纪80年代,我国汽车整车与零部件的税率差将近%,加入WTO时为%。到年,整车关税降到25%左右,零部件降到10%左右,税率跨度将由%的税率差而趋于均衡。这不但有利于缩小收入差距,有利于资源的合理配置,也有利于产业整体的均衡发展。

关税结构调整应是动态的,而不是一成不变的。关税结构要随产业结构的动态调整而做出相应的变动,即关税结构要相应地进行调整。目前,我国的产业结构正在进行升级,由于劳动力成本上升,比较优势正在逐步丧失,正由劳动密集型产业为主向资本和技术密集型产业为主转变。因此,对具有较强国际竞争力的劳动密集型产业,进口关税可以定在较低的档次上,而资本和技术密集型产业是我国经济发展的潜力和动力,代表我国经济发展的方向,应制定较高的关税予以保护。

结合比较优势,对具有较强竞争优势的劳动密集型产业中的递升保护结构基本可以取消,使原材料、机械设备、中间投入品和最终产品的关税税率基本一致,对需要保护的某些资本和技术密集型产业,可仍旧保持一定的递升结构,使这些产业有较高的有效保护水平。关税结构的制定应体现一定的前瞻性,它所保护的是具有发展潜力的产业,并且应体现保护性和竞争性原则,避免保护过度或保护不恰当,而丧失或阻碍竞争力和增长潜力。

科学划分税目,合理搭配税率。对国内冲击较大的高税率产品的税目应合并,低税率产品的税目应细分。这样做既可以从整体上降低名义关税水平,也能在较低关税水平下起到关税的保护作用。研究进口产品的需求弹性。对于需弹性小的产品,因关税下降而导致的国内市场价格的下降并不会大幅度地增加该产品的需求量,从而不会给国内同类产业带来较大的冲击。对于这样的进口产品,关税可以有较大幅度的降低。反之,对于需求弹性大的产品,关税的调整幅度则要谨慎对待。

关税政策应与财政政策、税收政策、汇率政策等措施配合使用。关税措施虽然具有保护本国市场和产品的功效,但并不是唯一的保护手段。随着关税水平的下降和关税约束的加强,关税的保护作用正受到削弱和限制。只有将关税和财政、汇率等各种政策措施配合使用,才能更有效地保护本国产品和市场。

结语

根据有效保护理论,在设计思路上存在这样一些问题,表现为:本国能够进行生产的产品,若具有较高的科技含量和技术水平,并具备规模经济和较强的国际竞争优势,用高关税对该行业进行保护,不仅没有必要,反倒会拉高关税水平。设置关税的主要目的应是保护国内的产业和市场,在此目标下既不能片面追求最优关税率,也不能一味设置“梯形结构”来搞“一刀切”,应根据每个产业的发展现状,结合该产业的发展趋势,动态而综合地考虑关税的理性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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