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给予阿富汗等10国98%税目产品零关税待遇的公告
税委会公告年第9号
按照《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给予最不发达国家98%税目产品零关税待遇的公告》(税委会公告年第8号),根据我国政府与有关国家政府换文规定,自年12月1日起,对原产于阿富汗、贝宁共和国、布基纳法索、几内亚比绍共和国、莱索托王国、马拉维共和国、圣多美和普林西比民主共和国、坦桑尼亚联合共和国、乌干达共和国和赞比亚共和国等10个最不发达国家的98%税目的进口产品,适用税率为零的特惠税率。其中,98%税目为税委会公告年第8号文件附件中税率为0的税目,共计个。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
年1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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