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建立与保护国内制造能力主要手段的关税制度
我们不准备叙述那些在效率和可应用性上不存在任何问题的促进国内工业发展的手段,这些手段主要包括教育设施(尤其是技工学校)、工业展览会、提供奖励、改进交通运输、专利法等。总之,那些旨在促进工业发展、促进与规范国内外贸易的法律与制度,都不在我们的讨论范围之内。在这里,我们仅仅讨论促进工业发展手段的关税制度。
根据我们的理论体系,我们认为,只能把禁止进口或征收进口关税当做例外。对于自然产物的进口只应当征收关税,而绝不应当征收旨在保护本国农业生产的关税。在制造业发达的国家,主要对热带进口的奢侈品而不是对谷物、牛等普通生活必需品征收关税。但是,热带地区国家,或者是人口稀少、疆域有限的国家,或者是人口严重不足的国家,或者是文明程度十分落后及社会与政治制度非常不健全的国家,只能对制成品进口征收关税。
但是,无论征收何种关税,都应当适度,不要使进口和消费因此而受到限制,否则,不但国内的生产能力将受到削弱,而且增加税收的目的也将受挫。
只有在以进一步促进和保护国内制造能力为目的时,并且只有在幅员辽阔、人口众多、资源丰富、农业先进、高度文明和政治健全的国家,当有资格与农业、制造业和商业都很发达并拥有最强大的海军力量和军事力量的强国保持平等地位并与之抗衡时,采取保护措施才顺理成章。
要想达到保护的目的,既可以通过禁止某些制成品的进口,也可以通过对这些商品征收足以完全禁止或部分禁止进口的高额关税,还可以通过征收适中的进口税。所有这些保护措施当中,没有一个是一律有利或一律有害的。究竟哪一种比较合适、比较实用,取决于该国的特定环境及其工业状况。
战争对一国保护制度的选择会产生巨大影响,因为战争往往迫使该国采取战时禁运制度。在战争期间,交战各方之间的交换中断,各国不论其经济状况怎样,都必须努力,想方设法实现自给自足。因此,一方面制造业欠发达国家的商业,另一方面制造业最先进的国家的农业生产,在战争期间都会受到巨大鼓励。在制造业欠发达的国家(尤其是战争已经持续数年之久时),商业发展到了一定的程度,因此即使战争结束,到了和平年代,它们也会连续数年禁止进口那些由于战争而禁止进口的制成品,因为它们还无法在这些产品上同制造业最发达的国家进行自由竞争。
大和平实现以后,德国和法国都面临着同样的局面。假如在年,法国像德国、俄国和美国那样,任凭英国竞争畅通无阻,它也将难逃同样的厄运。绝大部分在战争时期发展起来的制造业将惨遭不幸,也就不要指望在以下这些方面取得进步了:制造业部门、国内交通、外贸、内河航运和海运、土地(顺便一提,在此期间,法国土地价值增长了一倍)、人口与国家收入。
这个时候,法国的制造业仍处在婴儿期,国内运河数量很少,矿山还没有充分开发,由于政治动荡与战乱频频,资本积累少得可怜,技术人员匮乏,培训不到位,缺乏真正合格的工人,勤奋与企业精神还没有产生。国家